在開展政府采購時,準確理解 “編制采購需求”和“開展需求調查”新理念,有利于政府采購工作合規(guī)進行。
一、編制采購需求
財政部《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》(財庫〔2021〕22 號)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已于2021 年7 月 1日開始施行。根據(jù)《辦法》規(guī)定,只要屬于政府采購項目,就必須做好需求管理。因此編制采購需求是每個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執(zhí)行的程序;同時,《辦法》還規(guī)定采購人對采購需求管理負有主體責任,要對采購需求的合法性、合規(guī)性、合理性負責。
二、開展需求調查
采購人可以自行組織確定采購需求,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或者其他第三方機構確定。在編制采購需求的過程中,為了進一步了解相關產(chǎn)業(yè)發(fā)展、市場供給、同類采購項目歷史成交信息,以及可能涉及的運行維護、升級更新、備品備件、耗材等后續(xù)采購和其他相關情況,則可以通過咨詢、論證、問卷調查等方式開展需求調查,以獲得更準確的采購需求。
三、需要開展需求調查的情形編制采購需求是法定要求,開展需求調查是獲取采購需求的一種方式,《辦法》規(guī)定,對于下列采購項目,應當開展需求調查。
(一)1000萬元以上的貨物、服務采購項目,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項目;
(二)涉及公共利益、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采購項目,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等;
(三)技術復雜、專業(yè)性較強的項目,包括需定制開發(fā)的信息化建設項目、采購進口產(chǎn)品的項目等;
(四)主管預算單位或者采購人認為需要開展需求調查的其他采購項目。
因此,不屬于以上四種情形的可以不開展需求調查;此外,編制采購需求前一年內,已開展過需求調查的,或者按照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對采購項目開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,已包含需求調查內容的部分,也可以不再重復調查。